经济与金融学院
生产实习工作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对生产实习的管理,提高生产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生产实习的组织
1.生产实习工作由学院安排,各系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应根据学校有关生产实习的规定和学院安排,确定指导教师、拟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并报学院教务办。
2.生产实习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各系应对经费使用作出合理安排,超支部分各系自行解决。
第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并负责审查学生联系的单位。对联系实习单位有困难的学生指导教师有责任协助联系。
2.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详细讲解实习计划、实习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
3.分散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经常保持和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学生的困难
4.在开学第2--3周指导教师组织实习答辩、实习评分和实习总结。答辩小组不少于3人。
5.开学第四周上报学生实习成绩、实习总结和检查记录。
第三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分散实习的学生实习前必须留下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实习时间。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情况,院教务办进行抽查。查到有一次未到实习单位的,视为没有参加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对检查做详细记录。
2.学生应经常保持和教师联系,汇报实习情况和遇到的困难。
3.实习结束后,学生及时提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单位的实习鉴定。
第四条 生产实习的时间安排
1.生产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末的暑假进行。
2.实习时间要求不少于4周(学生到现场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生产实习的总结
开学第五周学院教务办对学生的实习作出全面分析、总结。
第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与金融学院
200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