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师资补充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16日党委常委会议修订,西交人[2006]7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校师资补充工作,促进建设一支能适应我校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目标、保障教学科研事业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资补充工作依据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展开,人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师资补充的一般原则
(一)坚持岗位聘任制。师资补充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教学科研并重。师资补充应主要针对学校育人工作(特别是教学)的需求,对新进教师,既要注意考察其承担教学工作的能力,又要注重考察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也应注重考察其作为研究型大学教师的综合素质与发展前景。
(三)优化队伍结构。师资补充必须统筹并合理配置各学科学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学缘结构及地缘结构。
第四条师资补充的形式
(一)常规补充
1.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教师的补充,各单位依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每年有计划地招聘博士后人员或应届毕业的博士生。
2.对于高级职务教师的补充,各单位依据学校审批的编制和岗位,不定期地通过校内外招聘方式补充,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每年度集中审批两次。
3.特殊岗位及人才的补充,经学校审批后公开招聘。
(二)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是指从校外聘用对带动我校某一学科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参见《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二章常规师资补充程序
第五条计划审批
(一)每年十月份各学院依据本单位编制数将下一年度的师资补充计划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编制和设岗情况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师资补充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师资补充类型、人数;岗位职责(明确授课名称)、招聘要求(学历、专业、学校类型等);招聘理由,本单位所能提供的条件等。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审批通过的全校师资补充计划来落实相应的配套措施,如相关的住房补贴、配套研究经费等。
第六条公开招聘
(一)人事处通过校园网、报刊、相关的专业性刊物等媒体及时向国内外发布本校教师岗位的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括:招聘人数、岗位职责、基本要求、待遇、联络方式等内容。各学院可自行印制招聘资料对外进行宣传,并有针对性地将招聘资料送达相关院校(科研院所)的相关学科及应聘人。
(二)各学院应明确招聘岗位的薪酬待遇,接受应聘者咨询。
第七条学院初选
(一)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的应聘者,由本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及学位证书、学术论文和专利目录、代表性论著原件或复印件、3份与本人任职或学习过程有关的教授推荐信以及应聘岗位等;有任职经历者需提供任职证明。各学院对应聘者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组(校内外具有高级职务的同行专家5人以上)对初选合格者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报学院聘任委员会或院务会议审批。学院将考察合格的应聘者材料及《西安交通大学师资补充审批表》一同报人事处。
(二)对于高级职务的应聘者,按学校高级职务聘任程序进行。
第八条学校考察与审批
(一)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的应聘者,经学院考察合格后,须参加由人事处聘请的专家组的面试答辩,费用自理。对应聘者的考察可采用述聘答辩、学术报告、课程试讲等多种形式。
(二)对于高级职务的应聘者,须参加由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聘请的学科评议组的集中面试答辩(具体按高级职务聘任的程序进行)。校级集中面试答辩一般一年两次。外地候选人来校参加集中面试的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往返旅费由学校负担。
(三)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候选人是否具有担任高水平大学教师的基本能力、素质与发展潜力,以及是否能承担相应岗位的职责。
(四)经学院、学校两级专家组考察合格的应聘者,由人事处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职业适应性评估。
(五)中级及以下职务的师资补充由人事处处务会议形成决议,报主管校长审批;高级职务的师资补充由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学校批准聘用的应聘者应在一定期限内来校报到(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限6个月内,高级职务人员1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的3个月内)。未能按期报到者需重新参加应聘考察。
第三章新进教师的安家费和工作启动费
第十条对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新进教师,按下列标准享受安家费: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教师,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
(二)应聘为副高职务的人员,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5~6万元。
(三)应聘为正高职务的人员,学校提供一次性安家费7~12万元。
(四)新进教师的住房按照学校相关住房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新进教师,按下列标准享受工作启动费:
(一)对于应届博士毕业生,可按学科交叉原则先行从事博士后研究,学校提供3万元“校内博士后”研究经费;对于其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提供工作启动补助费1万元。
(二)应聘为副高职务的人员,学校提供工作启动补助费3万元。
(三)应聘为正高职务的人员,学校提供工作启动补助费5万元。
第十二条新进教师享受的安家费、工作启动费标准可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情况和财力定期调整。调整方案由人事处提出,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聘约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聘约管理
(一)新进教师在正式上岗前,应与学校、所在学院签定《聘任合同书》。中级及以下职务的教师聘期中应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
(二)新进教师报到后,所在学院应派人协助他们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的青年教师,要指定副教授以上的教师担任他们的工作导师,期限1~3年。双方要签订相应的指导协议书,导师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要从教学方法、科研能力和师德等方面进行全面培养。
(三)新进教师本人不能胜任学校的工作者,学校有权辞退;新进教师也可以向学校提出辞职。辞退或辞职需提前3个月告知对方。
第十四条服务期
(一)中级及以下职务的新进教师首次聘期为3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二)高级职务的新进教师最短服务期为8年。在最短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被学校辞聘者,根据在校服务时间的长短,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和工作启动费。
第十五条考核
(一)新进教师与其他教师一起参加学校、学院的年度考核。
(二)对于首次聘任期满教师的考核由人事处或学院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范围。编制计划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附属单位(附属医院等)师资补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师资补充暂行办法(2000年11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