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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补充非教师人员暂行

2014年11月28日 16:34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补充非教师人员暂行

(2000年11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西交人[2001]18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的文件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使校内事业编制的非教师人员的补充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教师人员的补充根据学校人员编制计划和岗位需要,应在校内工作的教职工中进行招聘。

第三条 对于通过在校内人员中招聘无法满足需要的单位,按《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以下渠道补充:

(一)招聘具有国家正规学历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校外具有国家正规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地方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按双向选择接收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

(四)政策性顶替招工。按国家规定,在职职工因公、因病死亡者,可在该职工死亡的当年招聘一名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但其子女必须符合国家的招工条件,且学校有岗位空额。

第四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道德良好,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需有两名推荐人推荐;

(二)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基本业务素质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从事大学本部教学科研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对于个别有特殊技能或丰富工作经验,而学历低于大学本科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经主管校长签字,方可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五条 补充非教师人员的程序

补充非教师人员,按照“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将下年度需补充人员的岗位、人数或候选人上报人事处;每年6月份,基层单位可对本年度的人员补充计划作一次修订。

(二)人事处对用人单位的编制、岗位数进行审核后,在校内外公布。

(三)用人单位将应聘人员候选人名单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候选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后,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所在学院、部(处)组织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并提出聘任意见。

(四)招聘小组一般应由招聘单位所在学院、部(处)分党委书记、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人事处主管副处长和专家(含心理学专家)若干人组成。

第六条 被聘人员符合《西安交通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均实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两地分居的骨干教师(一般指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申请调爱者,若爱人为非教师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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