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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职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11月28日 16:34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职员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西交人[2008]111)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职员队伍,不断提高职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职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员以在职培训为主,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学用一致的方针,采用合约管理、多种形式并举、分级分类进行的方法,讲求实效、按需培养。

第三条初级职员主要培训基本素质技能;中级职员主要提高职业技能;高级职员重在提高研究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领导科学、教育知识、管理知识、人文科学、公文写作及相关应用知识等。

第四条职员在职培训采用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学习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公共基础培训、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和学位提升等;实践以实地考察、挂职锻炼、国内外研修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人事处为职员培训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公共基础培训、实践及全校性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等,并对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的和针对性较强的业务培训与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面向全校性的培训工作采用定期轮训制,原则上每位职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对本部门每位职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七条学校鼓励职员参加在职非学历的学位提升教育。申请学位提升教育的职员,一般应是本校工作一个聘期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编在岗人员,考核优秀者优先;本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校人事处审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考。校管干部在报人事处审查前,需经组织部审查和主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参加在职学位提升教育的职员,学业完成后应继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第九条在职学习的专业方向和内容应与本职岗位工作相一致。若攻读学位期间不能正常履行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在同一岗位再次在职攻读学位者,应该以全脱产的方式进行。

在职进修人员要与学校、所在工作单位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签订协议书,对学习方式、内容、时间、待遇、费用、服务期限以及应该承担的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加以明确。

第十条实地考察、挂职锻炼和国内外研修实践计划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职员培训经费纳入队伍建设经费,年度人均培训费用不低于1000元。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应从日常经费中划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职员的进修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培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和考核。课程学习采用考试的方式,由组织单位实施;研讨和实践采用考查的方式,由实施单位负责,所有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十三条职员培训和考核成绩记录在个人档案。无故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得参加职级晋升。

第十四条校内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人员参加在职进修培训,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自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人事处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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