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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28日 16:34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院处函件
西交人〔200879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支持尚未取得本学科最高学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在职攻读与本职岗位专业相一致的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报学位。
第三条 在职攻读学位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种形式。凡本校具有学位授予权学科,申请人应以非脱产形式在本校攻读学位;本校没有学位授予权学科,学校允许申请人以脱产形式(一般采用定向委培方式)到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攻读学位,脱产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 申请攻读学位的程序一般为:(1)本人填写攻读学位申请表;(2)所在单位审批;(3)人事处审批;(4)报名、考试;(5)签订攻读学位协议书。
第五条 以非脱产形式攻读学位人员的一切待遇按在职在岗人员对待;以脱产形式攻读学位的人员保留其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及子女入托入学、职工住房、公费医疗待遇。
第六条 在本校攻读学位的人员,学校可以给予一年脱产集中学习的时间,但须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并在人事处备案;学校对在本校攻读学位者给予一定的培养费减免,减免额度和方式按照研究生院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自获得学位起到取得副教授职务前,学校将按月发放博士津贴,最长发放时间为三年。
第八条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须在录取后到人事处签订协议书,明确其学习方式、时间、待遇以及获得学位后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五年)。因学习期限或服务期限未满提出调离或辞职者,学校将依据合同约定收回此间有关费用,包括学校支付或减免的培养费,学校发放的博士津贴、新教师津贴,以及享受学校的子女上学、住房等其它福利费用。脱产学习者还将收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攻读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应及时持相关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等)到人事处进行学位更改登记;在校外脱产学习人员毕业后还应及时到人事处和原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一般允许每人有一次脱产攻读学位的机会;若需再次脱产攻读学位,或非脱产攻读学位但不能完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者,应该办理离校手续,以非在职人员身份攻读学位。
第十一条 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原来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继续按与学校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执行,不得延长聘期。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人事处
○○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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