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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暂行

2014年11月28日 16:34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考核暂行

(2010年10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西交人〔2010〕79号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结合岗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在三级及以下岗位的教师考核。

第三条组织实施

(一)全校教师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教师考核的具体实施。

(二)学院成立由本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资深专家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考核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实事求是、规范合理、准确公正地进行业绩评价。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1.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以质量考核为主,对于学科公认的高质量学术成就或教学科研成果,可替代量的不足。

2.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重在对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聘期考核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价。

3.在个人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团队考核,对纳入团队管理的教师,团队带头人的考核结果应与团队考核结果一致,团队成员的考核结果应与团队考核结果挂钩,团队带头人对团队成员的评价应占较大权重。

(三)坚持按结构工作任务考核的原则,对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部分内容分块独立考核。

(四)坚持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

1.对于不同岗位等级的教师,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1)聘用在三级岗位的教师,侧重考核(二级)学科方向建设责任,包括梯队培养、教学科研成果等;

(2)聘用在其它高级岗位的教师,主要考核其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各项职责的完成情况;

(3)聘用在中、初级岗位的教师,主要考核其参加教学科研团队、授课情况、科研情况、参与学生工作的情况,以及职业发展潜力。

2.对聘用在不同类别岗位的教师考核的侧重点不同,对A类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对B类岗位以科研为主,对C类岗位以教学为主。

第五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为教师签订的岗位聘用合同。

(一)职业道德:包括遵纪守法、学术行为规范、治学态度、为人师表等情况。

(二)教学:包括为本科生、研究生授课,指导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教学,教材编写,教研教改等情况。

(三)科研:包括承担项目、发表成果、参加学术活动等。

(四)公共服务:包括承担校内党政事务,参与书院工作、担任学业导师等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各类委员会任职,以及对外交流、校内外其他公共服务等。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

1.本人填写年度考核表;

2.系(所)填写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3.学院审定考核等次,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聘期考核

1.本人总结履职情况,按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项职责分别填写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系(所)填写审核意见;

3.各学院专家小组分别对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个部分进行考核,给出各部分的考核意见,并根据三部分的考核意见综合确定聘期考核等次;

4.各学院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以书面或谈话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5.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对答复不满意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条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超额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为“优秀”,其中对聘用在A、C类岗位的教师教学效果须为良好,“优秀”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名单以及业绩材料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二)合格: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可评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任务者;

2.未经学校许可从事兼职兼薪活动者;

3.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是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和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一)聘期考核为“优秀”、“合格”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者,下一年度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全部基础性绩效津贴,参加奖励性绩效津贴的分配;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不晋升薪级工资,扣除部分基础性绩效津贴,不参加奖励性绩效津贴的分配。

第九条其它

(一)受警告处分者,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处分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影响。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补定考核等次。

(三)因私请假(含病、事假)一年中累计超过6个月或一次性连续超过4个月者,不予考核,不晋升薪级工资,扣除请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津贴,不参加奖励性绩效津贴的分配。

(四)因公外出学习、访问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学习工作总结,作为考核依据。

(五)“双肩挑”干部可以申请只参加职员考核,享受职员待遇,不参加教师岗位考核,不享受教师岗位待遇。

第十条附属医院临床教师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书院、学院专职从事学生工作教师的考核办法由学生处统一制定,各书院、学院细化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工作考核办法》(西交人〔20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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