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考核办法
(2001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西交人[2001]123号
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工作实绩,激励与督促其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聘任、奖惩、培训、晋级、解聘提供依据,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范围
考核的范围包括科学研究、实验、工程、会计、统计、图书资料、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技术工人等。
第二条 考核原则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求,按照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领导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标准和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应以工作任务书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按以下内容考核: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包括:
1.政治立场、态度,参加政治活动、公益活动情况;
2.职业道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和其他同志团结协作,治学严谨、品德高尚;
3.工作态度:对所承担的工作能否一心一意、认真负责,并将全部精力投入工作中;
4.服务观念:为教学一线服务的意识、态度。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包括:
1.技术水平:指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及知识的更新程度与技术精湛程度;
2.工作能力:指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应变能力、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独立工作以及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
3.工作创新能力:指在工作中善于总结、有见解,能提出合理、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与劳动纪律,包括:
1.工作责任心:有高度的责任心与集体荣誉感,积极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与声誉;
2.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精力集中,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3.出勤率: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四)绩: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包括:
1.工作任务是否饱满:指承担满工作职责任务;
2.完成任务程度:指能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写出有价值的经验小结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论文;
3.工作质量:指工作科学、规范,工作效率及出现差错、失误情况。
第四条 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人员:
1.履行岗位职责较差,未能完成岗位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党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引起较大影响者。
(二)各单位学年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同岗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
第五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1.被考核人按考核内容的要求进行个人总结;
2.各类人员按考核办法在本部门述职,并填写《考核表》;
3.考核领导小组填写评价意见,并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4.考核材料与结果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
第六条 组织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考核由人事处负责,各院(部)、处等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学年考核工作;
2.考核小组由部门第一责任人与党政工团等方面代表组成;
3.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学年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聘用、续聘、晋级、分配、奖励、解聘和辞退的依据;
2.学年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全校不同单位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岗位职责差异较大,工作任务互不相同,各单位可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