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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学院招聘信息

2015年09月17日 12:39  点击:[]


一、简介
河北金融学院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保定市区,为京、津、石三角区腹地,北距北京140公里,东距天津145公里,南距石家庄125公里,经济活跃,文化发达,信息灵通,资源丰富,有着明显的区位优势。
河北金融学院创建于1952年,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金融院校,是华北地区唯一一所具有相当规模和鲜明金融专业特色的经济类高等院校。素有华北地区金融界“黄埔军校”的美誉,是一所具有鲜明金融特色的全日制本科院校,是金融专业硕士培养单位。
学院设有金融系等十个教学院、系和四个公共课教学部,开设有55个本、专科专业,形成了以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各学科专业交融互补、金融特色鲜明的科专业体系。金融学为河北省重点学科,会计学等学科为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学院拥有4个省部共建实验室,2个河北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河北省科技金融创新协同中心设在我校,是河北省唯一一个经济类协同创新中心,这个项目是中国高教系统继“985工程”、“211工程”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学院拥有河北省唯一的社科类重点实验室--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学校是河北省金融研究基地、河北省金融知识宣讲基地。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与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比利时、韩国、印度、蒙古等多个国家的高校签署了合作协议并建立了友好联系。
河北金融学院将继续践行“明德守信、求真尚行”的校训,凝心聚力,团结奋进,力争将学院办成一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校园文化厚重、社会美誉度高、核心竞争力强的新型优质本科大学!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院工作,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促进学院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使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政策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细则。
二、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和类型
(一)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并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实践能力,较大的发展潜力,对学院的发展能做出较大贡献。
(二)类型
按照引进人才所具备的专业水平分为两类:学科带头人(条件及任务见《河北金融学院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学院教学科研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三、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学院为符合学科带头人条件的引进人才提供40万元(税前)的安家费,学科带头人其他待遇按《河北金融学院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执行;为引进的紧缺专业的博士提供20万元(税前)的安家费。
(二)为引进人才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三)引进人才来校工作后,学院帮助解决家属的工作、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对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获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引进时优先予以考虑,其待遇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按照人事处通知,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申报拟引进人才的计划。
(二)计划确定
学院人才引进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引进计划及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研究拟定学院人才引进的总体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三)信息发布
人事处发布人员招聘信息。
(四)组织招聘
1.资格审查: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本人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个人基本情况、详细工作经历、应聘申请、有效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和职称)、学习成绩证明、重要社会兼职等;
(2)反映其水平和成果的近三年来论著目录及入选三大检索的情况,所取得的专利,鉴定、获奖情况等材料;
(3)主持(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数量;
(4)主要代表论著3篇(册),可用复印件。
2.业务能力考察: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材料转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进行业务能力考察。其中,应聘教学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试讲。用人部门负责人签署考察意见。
3.综合能力评鉴:人才引进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教务处、产学研合作处以及相关专家3——5人对引进人才进行科研能力综合考察。内容包括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与岗位要求的适应性以及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等,并写出考核意见和结论。
(五)确定拟聘人选
人事处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学院人才工作小组;人才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常委会审议确定。
(六)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确定拟聘人员后,人事处组织体检,体检合格者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书》,办理接收、调入等手续。
五、引进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责任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单位领导要积极、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学院与引进人才均需按照《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用人部门需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并按照协议对引进人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研工办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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