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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宋丽颖、冯雪迟:发挥税收政策效能 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

2022年08月17日 16:11  点击:[]


创新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化、经济社会数字化和低碳绿化的背景下,以创新应对经济发展新阶段和新要求尤为重要。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型企业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定力量。但创新型企业具有较强的风险性和正外部性特征:一方面,创新型企业的研发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投入产出的转化效果弱于一般生产业务。另一方面,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和公共产品特征,将产生外溢的社会效应。因此,通过财税政策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扶持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现有研究认为,相较于可能产生挤出效应的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由于其市场化特征和良好的政策导向性,将产生更持续的政策效果,在短期和中长期均能对企业创新行为和创新型企业发展产生激励作用。

积极构建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为创新型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纵观我国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政策,可归为以下几类:一是对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的激励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投资的实际成本和科技资产的更新改造成本降低企业研发负担,比如企业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购进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二是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的优惠政策,通过降低企业劳动力培训成本提高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包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对通过科技创新获得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引导社会资本的创新投资导向,缓解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难题,比如对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允许以技术成果入股的递延纳税政策等。四是对成熟期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等。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我国企业普遍面临经营难、融资难、现金流压力大等问题,创新型企业亦然。为缓解创新型企业经营压力,我国推出了力度空前的税收扶持政策。今年以来,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税收扶持政策也更加精准、有效。

在2022年各项税收扶持政策中,聚焦创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重点所在。总体来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强调“两聚焦、三发力”,即聚焦科技创新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在扩大范围、提高比例、加快频次上精准发力。在扩大范围方面,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提高比例方面,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在加快退税频次方面,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对信息技术等6个行业纳税人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同时,自2022年5月1日起,为缓解创新型企业现金流压力,税务部门集中退还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大重点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前期政策预计退还约1.5万亿元的基础上,国务院还决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7月份新增的1400多亿元退税款,起到了稳定创新型企业市场预期、保障政策连续性的作用。

除留抵退税政策外,财税部门今年还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加大创新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2022年起,除少部分行业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一律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比例进行摊销。第二,根据2022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企业每年10月可申报享受前三季度的加计扣除。由此,2021年推出的可提前享受当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转为制度化规定,进一步减轻了创新型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提高了创新型企业的研发积极性。第三,针对部分创新型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难以承受房租压力的现实情况,推出了阶段性房租减免政策。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区域内承租国有房产的企业可在2022年减免6个月的房屋租金,其余地区可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同时,也鼓励市场出租者为企业减租,对于其减租行为,当地税务部门可按规定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允许创新型企业超额享受普惠性税收优惠。根据规定,在2022到2024年间,对小微企业个体户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对于上述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可叠加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50%的优惠。第五,允许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降低创新型企业设备升级改造的实际负担。在已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一政策基础之上,允许信息传输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单位价值一定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持续完善纳税服务管理机制,优化创新型企业税收营商环境

税收效率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除了用税收政策为创新型企业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外,税务部门还努力为创新型企业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降低其纳税成本。

一方面,为创新型企业的纳税行为提供便利,降低“纳税主体—税务部门”的行政成本。例如,自今年4月起,税务部门建立“3个100”直联工作机制,即在全国建立100个基层税务局直联点、100个办税服务厅直联点、每省100个纳税人直联点,创新型企业可直联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业务。自6月3日起,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开通了“退税减税意见专线”,倾听一线创新型企业的减税需求。特别是在疫情限制人员流通的情况下,发布新版《“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积极扩大创新型企业纳税业务“网上办”“线上办”“掌上办”的覆盖范围。目前,创新型企业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已拓展至233项。至此,除法律和市场交易必须线下实物交付的税务事项以外,创新型企业的主要办税缴费事项已全部纳入“非接触式”办理范畴。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也积极为创新型企业推送税费优惠信息,提高“税务部门—纳税主体”的政策通达度。例如,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推出90个“一揽子”“清单式”“可视化”政策解读产品,推动“政策找人”,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考虑到部分创新型企业账务的复杂性,税务部门还推出“一对一”上门讲解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创新型企业精准推送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触达纳税人4.35亿户(次),并开展10轮次组合式、立体化、全覆盖的宣传辅导,编发留抵退税等12项重点政策操作指南,增强创新型企业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

目前,相关部门已建立“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协同工作机制以及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部门会商机制,加快落实助企纾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推动留抵退税资金高效直达市场主体。其中,2022年1—5月,人民银行上缴结存利润8000亿元,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供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在正常的转移支付安排之外,专门安排1.2万亿元专项资金缓解地方为创新型企业等市场主体留抵退税、减税降费的资金压力,对个别财政困难县区提供100%补助,确保创新型企业的政策红利不因经营地的财政能力而“打折”。

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体系,为创新型企业发展赋能

总体来看,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聚焦于经济运行和科技创新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了助实体、扩投资、促创新的积极作用。据统计,2022年4月1日—7月20日,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3个行业累计完成退税993亿元。税收负担的下降增强了创新型企业的内生发展活力。从再投资积极性来看,2022年5月,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等6大重点行业退税企业的采购支出同比增长14.7%,相比其他企业增长6.3%;从市场业绩来看,6大重点行业退税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4.3%,相比其他企业增长8.3%。

为更好发挥税收政策对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体系,提高税收政策效率与精准度。

第一,针对创新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和成果转化精准发力。由于创新型企业的风险性特征,社会资本投资风险较大,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冲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型企业的风险。在成果转化方面,可借鉴欧盟“专利盒”制度,即把技术秘密、特有创新技术等列入政策规定的专利技术转让范围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专利商品化。如,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数据显示,2020年,北京海淀区共有16家企业享受技术转让税收优惠,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4.28亿元。此外,从“专利盒”制度规定来看,一般不限制转让的地域和时间。因此,我国也可放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转让必须5年全球独占的限制,逐步降低技术转让费用单独核算门槛。

第二,完善创新型企业发展初期和前端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首先,现行政策中可考虑放宽对注册地点和投资对象的门槛限制,将税收优惠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展到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其次,扩大对投资主体的税收激励范围,扩大对互联网众筹等企业的激励范围,从仅对法人投资者进行税收抵免,扩大到对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最后,考虑对长期股权投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利润回报期较长,因而对长期投资收益和转让给予较低税率可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创新型企业。也可借鉴国外做法,将研发增长率和研发税收优惠挂钩,以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创新可持续。

第三,将流转税优惠与所得税优惠相结合,发挥其对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互补作用。在现有税收激励中,对所得税优惠多而增值税优惠少的结构,导致对处于初创期和种子期内的创新型企业帮扶力度小。而增值税减免税则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所得税方面,由于创新型企业初创期财务压力较大,可延长其亏损弥补年限,并允许企业对创新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取风险准备金、研发准备金,以降低创新型企业科技研发的成本。

:作者宋丽颖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冯雪迟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本文原载于2022年8月9日《中国财经报》税刊。

报道链接:http://www.cfen.com.cn/dzb/dzb/page_8/202208/t20220809_3832866.html

 

 

经金学院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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