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师:
近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的精神,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1号)文件,对财政存量资金的清理范围和处理措施做出规定,对于所有国家和地方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一是两年未动用、三年未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二是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三是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由财政部收回统筹安排。根据教育部和学校财务处要求,请尽快执行2013年以前所拨付的经费,对其予以全部清零,否则国家财政部将在年底收回统安排。
院科研办
2015年5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