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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2008年02月29日 00:00  点击:[]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八日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教育健康发展,适应研究生培养和招生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学位〔1999〕9号文件中《关于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既不是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工作岗位。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有利于高素质导师队伍建设和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三)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聘任上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该是该博士学位授予学科或专业学术领域具备条件的学术带头人。
      (四)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一般应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点进行。对于获得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其所属的二级学科教授原则上均可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但需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学科梯队情况慎重决定,从严掌握,排除非学术因素干扰,避免盲目增加招收培养博士生的二级学科数,造成学科梯队力量相对分散的不良后果。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和学校两级专家审核、校内公示、校长批准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科学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新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应小于55岁(含55岁)。对于新增博士点或博士学科点后继乏人的专业,新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可放宽到57岁(含57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二)新聘任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一直在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在国外学习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外校兼职者,学校不受理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三)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职责。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学风,较高的学术造诣,丰富的科研与教学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五)科研竞争力强,学术水平较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申请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项目、国防军工项目等国家级在研项目,或以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863”重大(重点)项目、“97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中我校负责的在研子项目。
      2.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在本学科领域(理、工、医、管)的国际权威期刊发表5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并有在研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本学科领域的国际权威期刊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申请人近五年在研究生院认定的权威期刊累计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0篇以上(每篇6000字以上,《当代经济科学》只计1篇),同时承担省级科研项目。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条件是一个完整的条件,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全面需要。因此,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方可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除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根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特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目前正在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10年以上临床经历,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深厚的临床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工作及科研工作经验,有解决本学科疑难病及相关学科常见病的诊治技能,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在临床及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能担负起实际指导临床专业学位博士生的责任。
      (二)近五年有被SCI收录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或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5篇(第一作者论文至少3篇)。
      (三)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主持有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1项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合计3万元以上。
      遴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是一个完整的条件,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全面需要。因此,必须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才能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临床医学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因此,遴选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仅限于招收、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符合医学科学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者可直接申请科学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五条 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校每年受理两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分别为5月10日和11月10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学科专业点,符合上述条件的本校教师,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提交本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所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均须面向校内外专家和师生公开作一次学术报告。学术报告应反映申请人近年在学术上的贡献和对该学科的学科建设做出的工作。校内外专家和师生对学术报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供资格审查时参考。学术报告会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院级资格审查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根据以上条件严格审查合格后,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校级审核。
      (四)研究生院负责对资格审核合格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
      (五)公示通过的名单报校长批准后正式公布。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从招收到博士生起正式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六条 对于学校因学科发展引进的具有很高学术造诣、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学术声誉的学术带头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核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对于我校在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申报和建设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授,以及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杰出成就的教授,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核认定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七条 其他
      (一)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候选人要客观地上报自己的材料,不得进行任何与评选无关的活动。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各个学院在审核过程中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对任何涉及申报对象的来信、来访,均应认真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者,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亲属应予以回避。
    (三)已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两年内未招收博士生者,没有科研经费或没有成果者,学校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后具备申请资格后,应重新申请。
      (四)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每年列入招生目录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进行审查。凡是无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者一般不再列入当年的招生目录。
      (五)申请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学校每年抽查两个学院的导师进行资格复审,重点审查科研经费情况及博士生培养情况。对三年内没有科研经费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博士生导师资格不与校内其他岗位的聘任以及个人津贴等待遇挂钩。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资格审核办法停止执行,同时取消原博士副导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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