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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金融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2005年12月17日 14:30  点击:[]


经济与金融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特成立经济与金融学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学院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加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 性,实现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与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师参与学院教育教学决策与管理的常设机构,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履行辅助决策和咨询职能,为学院制定教育教学方面的制度与政策提供各种建设性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热爱并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富有创新精神的教授和教学管理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为:由各系民主推荐候选人,报学院审批,一周后无异议生 效。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指定,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其他委员由各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超过3届。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工作调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实行自然更换。连续三次无故不到会者,取消资格。替补人选均由其所在系提出,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报学院批准,正式参加学院  教学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依据《高等教育法》、学校大政方针和学院教  学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包括培养方案、培养计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育人环境建设等。

       二、负责审核各专业教材的选用,审核、推荐教育部、学校立项教材。负责审核教改项目的申请、 推荐与结项工作。

       三、负责审议教学编制、教学岗位设置及相关教师上岗条件和办法。

       四、负责审议教师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和优秀教师评定奖励,审议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对师生反 映的有争议的任课教师或课程的听课、调查、鉴定。审定教学成果奖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评奖的学院初评工作。

      五、负责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及教学督导工作,包括院/系课程评估、院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督 导。

     六、监督、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   

     七、研究和落实学校规定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学校、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各系提交的议题。

     三、3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的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书面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委员会秘书做出处

理意见并经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一条  召开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为有效。

第十二条  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超过到会委员2/3人数的同意票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委员会主任指定列席人员,学院通知其到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决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委员会认定应报学校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提交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认定应由学院执行的提案,交学院有关部门执行;认定应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委员会的决议有具署名质询意见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在接到质询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由主任委员报请学院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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