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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8年04月09日 09:15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经20183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管理的指导思想为: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采用分类管理、分类评聘的管理模式,提倡导师团队建设,鼓励导师跨学科交叉培养、跨学院联合培养。

第三条  学校将健全完善导师培训、助力导师自我提升,加强导师监督管理、构建我校全链条式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保障体系。

第二章  导师类别

第四条  导师按学术型和专业型分类管理。学术型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培养适应社会所需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专业型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及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对有博士授予权的学位授权点,学术型导师实行硕博贯通(即同时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学术型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对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权点,学术型导师仅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专业型导师分专业型硕士导师和专业型博士导师。

第五条  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跨学科、跨学院及团队指导等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联合指导时,可分为主导师和合作导师,以主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合作导师作用。导师(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导师资格认定与调整

第六条  导师基本要求:

(一)立德树人。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能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做到知识传授与人格培育并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言传与身教相统一。能秉承西安交通大学校训精神和校风要求,弘扬西迁精神,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言行一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坚持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能潜心研究,勇于追求科学真理,有扎实学识,关注社会发展,立学为民,治学报国。

(五)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能坚守学术道德及规范,勇于探索,追求学术创新,杜绝学术不端。

第七条  导师(主导师)基本条件:

校内在编在岗教师,身心健康、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科研与教学工作经验,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且符合下述所列学术型或专业型导师基本条件。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可兼任。

专职科研人员、专业(实验、图书等)技术人员、以合约方式聘用的教师,具有副高职称时可申请专业型硕士导师资格,具有正高职称时可申请学术型导师或专业型博士导师资格。

(一)学术型导师基本条件:

在指导的学科领域有重要的学术成果,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在近3年发表过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有2年培养或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经历(引进人才除外),且培养质量较好。

(二)专业型导师基本条件:

在指导的专业领域有突出的技术成果,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并被行业或企业采用,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提升实践技术的能力,能及时掌握本领域的研究动态和技术前沿的发展趋势。专业型博士导师需有2年培养或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经历(引进人才除外),且培养质量较好。

第八条  合作导师基本条件:

为充分引入社会资源,培养校内年轻教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主导师可聘请校内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业(实验、图书等)技术人员或与学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担任合作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实行协议制,须与学校人力资源部签署聘用协议或与研究生院签署合作培养协议。

校外人员应能认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衷人才培养,能确保投入;

(二)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认定相当于副高职称,申请学术型合作导师和专业型博士合作导师应具有正高职称。

校内教师、专职科研人员、专业(实验、图书等)技术人员,应能认真履行合作导师职责。

第九条  在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情况下,导师(主导师)可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导师资格申请,合作导师可联合主导师,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合作导师资格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新增导师资格(含重新申请导师资格)将与招生资格一同认定。

第十条  导师管理实行“双聘制”,各学院应吸引其他学院高水平导师聘任至本院担任导师指导研究生,并为本院导师聘任至其他学院担任导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导师资格实行动态调整制,导师名下没有研究生、调离或退休时导师资格自动失去。

第十二条  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情形。

(三)导师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三条  导师(主导师)应担负以下职责:

(一)参加导师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二)思想引导。将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作为首要责任,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三)学业指导。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引导研究生学好基础理论课,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

(四)行为示范。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五)管理监督。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进行认真审查,保障培养质量;

(六)关心帮助。关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身心健康,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研究生生活、学业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是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七)就业指导。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积极提供帮助;

(八)保护论文署名。严格论文署名权,指导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西安交通大学;

(九)提供助研岗位及奖助金。根据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双重需要自主设置助研岗位,利用自有经费,资助助研研究生。保障学生开展研究工作的充足经费,并按时发放奖助金;

(十)导师应关心、关注研究生的心理问题。

第十四条  合作导师应担负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导师做好思想引导、学业指导、行为示范、管理监督、关心帮助、就业指导六方面工作;

(二)参加研究生指导关键环节工作,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提供相应的研究、实习(实践)条件;

(三)主导师赋予的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导师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五章  导师权利

第十六条  在符合学校与学院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导师可参与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业问题的,可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申请转博、联合培养、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九条  导师对于学位论文等学术成果有署名权,导师可在不低于学校和学院学位论文送审条件的前提下,设定学位论文送审条件。

第二十条  导师可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招生资格认定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导师(主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批制。本院导师(主导师)每年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双聘制”导师(主导师)每年经所聘任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年的招生,合作导师可参与主导师的招生。

第二十二条  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当年招生资格。

(一)年龄:截止申请当年91日,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

(二)科研项目:学术型导师应主持国家科研项目;专业型导师应主持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企业共同承担国家重点项目;

(三)培养质量:培养质量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四)在学研究生数:指导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未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

(五)学位要求: 1968年以后出生的招收博士生的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未出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导师负有责任的极端事件。

第二十三条  超过规定年龄,但因特殊原因仍需招生的导师,如正在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且项目距结题时限为两年及以上,可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暂停导师招生资格1-3年,在3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作假或学术不端情形。

(二)指导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抽检认定存在问题。

(三)未按照学校规定给研究生提供奖助金。

(四)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五年内累计2人次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并结合学科特点与发展目标,制定本院导师资格、招生资格具体条件及审批实施细则,经学位分委员会确定,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人员的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交叉学科培养项目的合作导师管理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交叉培养”项目实施意见》(西交研﹝20163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校外研究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导师管理按双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的促进导师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CSC)项目海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纳入合作导师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联合指导研究生发表成果时,涉及学校其它文件中的研究生导师是指主导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西交研〔20149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2018年起,导师遴选及导师招生资格依据本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研究生院

201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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