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金融学院课程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考察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督促学生巩固所学知识,同时,促进教师及时总结课程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授课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学院根据教学方案的要求对学生所学课程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教学方案中的每一门课程(含本科生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科研训练、工程训练等)。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每学期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每一门课程均属于进行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主讲教师一般不能另出复习提纲或化定考试范围,更不得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五条 本科生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个别课程确需期中考试的,考试课程应由学院会同有关授课单位协商确定,每班每学期期中考试课程不得超过两门,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不超过两小时。并报教务处备案。小测验可在课内有计划进行,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第三章 命 题
第六条 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核。采取其它形式考核的,应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施行。
第七条 课程考核可由课程小组组织命题、阅卷,也可由主讲教师命题、阅卷,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课程考核时,应由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提供A、B两套试题,并提供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须将A、B两套试题送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题用于期终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或重修班考试。专业基础课程应建立试题库,应实行考教分离。
第九条 试题应采用打印稿。采用打印稿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可用碳素笔抄写在试题专用纸上。手工抄写的试题要求字迹清晰,书写工整,绘图线条清楚,且不得有涂改痕迹。
第四章 试卷送审、印刷
第十条 基础课程试题应在考前15天送教务处印刷,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外语)试题应在考前10天送教务处印刷。
试题送审、印刷程序: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审核试题后,填写试题审批登记表;由教研室主任审定试题并签署意见;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将试题送交教务处,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试题袋”、“试题印刷通知单”及“试题密件登记表”上的各项内容,同时领取“试题印刷通知单”。
选修课程考试题时,应将“选修课学生到课率统计表”与试题一并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对印量超过一千份的试题,教务处应请相关课程的专家进行匿名审题。专家审题后,应填写“西安交通大学试题送审表”及“专家意见”。对专家审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应在接到教务处通知后及时进行修改。
第五章 试卷领取
第十二条 试卷应由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于考试前3天携带“试题印刷通知单”复印件直接到教务处领取,并确保试卷安全存放。丢失“试题印刷通知单”复印件者须由取卷人所在院教学负责人到场证明其身份并签字后方可取卷。
第十三条 领取试卷时,课程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应根据试题印量、答案要求及学生实有人数领取考试所需的答卷纸和草稿纸,同时,还需按考场数领取“西安交通大学监考教师守则”、“西安交通大学考场规则”、“西安交通大学违纪记录单”、“西安交通大学考试记录表”。主考人员应负责将上述表、单提前发至各考场监考教师。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进行的本科生课程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提前结束的本科生课程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确定考试时间后报教务处安排考场,其
他相关事宜由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五条 视考场大小,每个考场应安排不少于2名教职工监考。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负责安排考生座位。考生之间间隔(横)排不得少于2个座位或1个走道,(纵)列必须对齐,阶梯座位纵向间隔不得少于1个座位或1个走道。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切实维护考场纪律。考试中,监考人员不得闲谈、看书报杂志或接打电话。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及“违纪记录单”(一式两份)上,随试卷一同交给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应将“违纪记录单”一份送交考生所在学院,一份送交教务处。
第七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根据,且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4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作为一门课程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五级即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答辩情况和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以上者,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聘请专家复查、抽查期末考试试卷评阅及集中阅卷情况。课程负责人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考试成绩统计(直方图)及分析,并将成绩统计及分析随试卷一同保存。
第八章 成绩登记与更改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完成网上传送成绩工作,同时将成绩清单(一式两份,由“成绩录入”功能提供)打印签字后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将成绩清单一份留本学院存档,另一份在开学第一周内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较大,有必要查卷时,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向任课教师查卷。
第二十六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同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送学院登记存档。
第九章 成绩的查询与保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个人帐户查询成绩。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和辅导员需要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时,可在学院教学秘书处查询学生成绩,但必须对学生成绩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成绩作为学生个人隐私只能向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通报。学院可通过公布学生班级、年级的平均成绩、成绩分布等宏观统计数据,使学生了解课程考试总体情况。
第三十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及评定奖学金时,应向学生公布相关政策、最低分数线及成绩排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报告单由学院于放假后的第一周内邮寄给学生家长(不得由学生本人领取或他人转交)。补考或重修通知单由学生本人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章 试卷保存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阅完试卷后应将试题及学生答卷按小班进行装订,由
教师所在系集中保管,4年后方能销毁。
第三十三条 装订时应将“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清单、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考试成绩统计(直方图)及试卷分析、一份试题及所有学生答卷按要求装订成册(有违纪情况的还应装订违纪记录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教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学委员会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与金融学院
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