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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2015年09月17日 12:39  点击:[]


各位老师:
      现将《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给您们,请相关人员在办理合同事宜时,按章办事。
 
 
院办
2014年5月8日
 
 
 
附件: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4月15日
 
 
 
 
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2014年3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审批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履行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合同是指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得到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教育、技术、经济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合同应加盖学校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第六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必要时可根据学校领导指派参与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分口负责。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办公室,对全校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合同管理办公室与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
 
(二)对分类合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学校合同的备案保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作为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订立、管理合同。主要分工如下:
 
(一)科学与技术研究院负责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合同的审核与签订;负责外协类科研合同(包括测试、加工)的审核与签订,其中涉及资产管理的应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相关的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涉及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由学校委托资产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资产公司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应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基建及规划类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人事聘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人事管理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经学校授权同意,二级单位对外签订有关劳动或劳务派遣合同,应报学校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教育基金会负责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各类捐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合同加盖教育基金会印章;涉及其他方面事项的,相关条款由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审核。
 
(六)教务处负责多学科、综合性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协议的审核与签订。
 
(七)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招生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等相关协议的签订。
 
(八)招生办公室负责与本科生招生相关的协议的签订。
 
(九)审计处负责各类对外委托审计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相关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他未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合同的审核与签订。具体由各业务部门(学院或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签订。
 
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范围负责其相应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九条  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全面合作协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核,以科研为主的合作协议由科研院负责审核。
 
第十条  教育培训类合同,培训单位应按照培训层次分别报研究生院、社会教育管理处审核签订。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审查合同,防止签订不完善或者有重大缺陷、损害学校权益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完善合同终止手续;
 
    (三)防止本单位人员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四)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保管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除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外,还应报学校法律室进行法律审核,必要时须报学校决策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项目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合同的签订;
 
    (二)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商讨合同内容,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审定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参加项目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合同的签订;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四)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五)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主动听取并采纳学校法律顾问的正确意见。对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由学校法律顾问协助解决。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民事、教育、技术、经济活动等,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十六条  学校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订,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员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应当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必须办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对于重大项目和涉及学校资产处置的合同,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报请学校决策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尽量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没有规范文本的,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制订规范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学校合同签订人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对方的资质、经济性质,应当核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签章及公章的真伪性,并对合同的履行全面负责。
 
合同签订后,学校合同签订人应将合同正本交合同管理部门保存;有关人员可使用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电子档案,年末报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学校及所属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该合同的履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五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约定事项,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并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学校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拟定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学校有关单位协商,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或者合同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有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上当受骗、造成学校损失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合同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及时将合同履行或变更、终止等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或者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协议。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订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各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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