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助推“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税务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三点重要主张,多措并举,效果显著。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纳税时间较上年压缩了52小时,排名提升32位。
税收征管改革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更深层次的融合。鉴于此,笔者认为,“深化多边合作,注重国际间融合”、“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加强国际间协作”是我国进一步推助企业走向“一带一路”的重要手段。
目前,还有1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我国应加快与这些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步伐。《BEPS多边公约》的签署,要求我国必须根据自身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且为《BEPS多边公约》签署国)税收协定条款的比对结果,将税收协定各缔约国所选择的相同税收协定条款进行修订。深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做好境外税收政策跟踪和更新,比如,陆续研究发布更多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同时,充分利用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走出去”企业涉税争议。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宣传,使企业充分了解税收协定,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配合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就跨境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不断提高协商的成功率,力争全面解决“走出去”企业重复征税问题。
在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加强国际间协作方面,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税收服务优化升级。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政策适用手续等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创新境外税收服务模式与内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对“走出去”纳税人实行精准服务。按照“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为重点,丰富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等服务,加强12366国际税收服务专席或“走出去”服务专线建设,促进纳税遵从。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知识库,整理并发布国际税收问题答疑手册。并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道努力构建税收合作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会晤与沟通平台,促进税收政策协调及征管多边合作,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便利纳税人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助力“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
注:作者郭敏系西安外事学院商学院副教授、宋丽颖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本文原载于2018年5月15日《中国财经报》税刊,报道链接为:
http://www.cfen.com.cn/dzb/dzb/page_6/201805/t20180515_2894810.html?bsh_bid=2021607446
经金学院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