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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香菊:完善激励创新税收优惠制度

2018年03月19日 17:56  点击:[]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李香菊,带来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的提案。

李香菊表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进而增强经济实力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特色激励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对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香菊 图/于海军

优惠制度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两类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制度:一类是投入型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科研及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等税收优惠;另一类是产出型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创投企业投资抵扣和科技孵化器的税收优惠等激励制度,这对我国科技创新发展起到一定成效,然而与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相比,现行税收优惠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

李香菊表示,诸多问题中首先就是税收优惠范围较窄,目前我国企业研发相关税收激励,由于特惠性税收优惠门槛过高,限制过多,致使享受优惠的受益面较窄,激励效果有限。如只有经过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方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而其他未经认定的企业,则无法享受优惠。

其次,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普惠性税收政策优惠力度较弱。李香菊表示,目前我国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所得税优惠,但研发加计扣除的比例比国外低。只允许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实行投资抵免,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研发费用税收抵免方式优惠力度比我国要大得多;尚未建立研发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

在李香菊看来,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税收激励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税收激励主要在研发投入方面,对成果转化应用激励不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日益注重成果的市场化应用形成较大反差。我国现行税法中除了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外,专利技术应用、专利产品销售利润等均未纳入优惠范围,不利于调动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的积极性。

不仅如此,缺乏对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税收优惠也成为一个制约因素,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但大学、科研机构是科学发现的主力军。从全球范围内来看,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数量居于前列,但是创新产出却不高,目前除了对大学科技园有一定优惠举措外,尚无对产学研合作的税收激励制度。

此外,李香菊认为,激励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有待提高和完善,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长期以来我国对人力资本的激励和有效补偿有限,表现为: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不利于吸引和激励“高精尖”科技人才;二是高科技人力资本教育培训经费等投入大,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力度较小,致使个人对教育投资以及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受限。

拉长税收优惠链条

面对诸多不够完善的税收制度,李香菊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李香菊在提案中建议扩大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应精准施策,将税收激励的重点向支持基础研究倾斜;拓宽研发税收激励范围,清理一些限制条款,完善产出型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如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放宽创投企业优惠条件等,使更多研发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的阳光。同时,提升对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税收激励。

加大税收优惠的激励力度也很关键,李香菊建议,提高研发加计扣除比例;逐步将一部分研发费用的优惠方式从加计扣除改为税收抵免;借鉴国外做法,适当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结转期限,以利于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面临的风险大问题,可单独设立更为优惠的激励政策。“诚然,单纯依靠所得税优惠并不能全方位地激励研发创新活动,应在完善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重视发挥增值税等流转税的作用,构建科技创新型增值税制,从而使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从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转变。”李香菊说。

李香菊建议,拉长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的税收优惠链条,促进成果及时转化是激励企业研发税收政策的重要内容,应搭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平台。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做法,综合运用税收抵免、“专利盒”制度等政策手段,增加高质量专利研发及长期研发活动的税收激励。

不仅如此,李香菊建议完善有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税收优惠,加快完善促进产学研深化合作的税收优惠,根据研发机构的类型及研发内容给予差异化的税收激励,对企业资助产学研合作的研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产学研合作中企业给研究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等费用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通过转让和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推动科研成果的顺利产出和及时转化。

此外,李香菊强调,要完善创新人才的相关税收优惠,应全方位、多视角地制定激励人才的税收优惠制度。一是对用于核心研发人员培训的教育经费可不限额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对核心研发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优惠政策。对持有公司股票5年以上的研发人员,可免征所得税。三是采用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加强对研发和应用税收政策的绩效考评,提高政策的有效性,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及应用税收优惠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民生周刊》记者 于海军

 

经金学院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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